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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行社條例》嚴禁“零團費”“強制購物”

新華社    2016年08月05日

    據新華社電 為適應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和旅游形勢的變化,國家旅游局日前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guī)合并修訂為《旅行社條例 (修訂草案送審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新條例加大了旅游者權益保護力度,同時要求旅行社經營管理更加規(guī)范。“零團費”“強制購物”等被嚴令禁止。
    為解決“零團費”“不合理低價”的問題,新條例明確了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傭或回扣。
    對游客反映較強烈問題如“強制購物”,新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項目,但要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取得簽字同意。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參加而拒絕簽訂合同或提高費用。另外旅游者在活動中有拒絕權和反悔權,對于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旅行社要合理安排其行程。
    新條例還明確: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此外,新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不能低價接待旅游者,誘騙旅游者訂包價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付費項目,因旅游者年齡職業(yè)差異、不同意參加購物或付費項目提高費用,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得到簽字確認安排購物或付費項目,剝奪旅游者反悔權,浪費旅游者時間,誘騙強迫購物,如違反以上規(guī)定,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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