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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大決策違反法定程序追責行政首長

成都商報    2016年09月07日

日前,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權限、程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將按規(guī)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該《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guī)定,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如果重大決策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進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或者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那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jiān)察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啟動調查程序,并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如果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職業(yè)規(guī)范造成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關將會把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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