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日從省政府網(wǎng)站獲悉,省政府公布了《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權限、程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將按規(guī)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該《辦法》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如果重大決策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進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或者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那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jiān)察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啟動調查程序,并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列舉了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環(huán)節(jié)在內的19種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情況。除此之外,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起草、決策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也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侯初初 繆夢羽 王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