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6年12月05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解讀
11月19日,十一屆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以甘府發(fā)〔2016〕43號印發(fā),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未按照權責一致、程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辦法》規(guī)定將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出臺該《辦法》的背景
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chǎn)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會議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會議還提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意味著,黨中央把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擺上了依法執(zhí)政的重要地位。
二、重大行政決策有哪些情形時應當啟動調查程序?
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如果重大行政決策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進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或者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那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jiān)察機關將按照法定權限啟動調查程序,并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三、哪些情形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辦法》列舉了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環(huán)節(jié)中未按規(guī)定程序決策的17種情形。除此之外,未按照規(guī)定在政府網(wǎng)站或者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jù)和結果的;未按照規(guī)定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的;未按照規(guī)定形成和完整保存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檔案的;決策實施單位履責不力,導致重大行政決策不能正確執(zhí)行的,也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此外,如果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職業(yè)規(guī)范造成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關將會把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四、重大行政決策過錯種類有哪些?
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重大行政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較嚴重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四類。
五、責任追究方式有哪些?
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檢查;按干部管理權限,提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jù)過錯情況和造成后果單處或并處。
六、責任追究是否“一刀切”?
依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按決策過錯的情節(jié)輕重分為四類:情節(jié)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情節(jié)較嚴重,造成一定損害后果,影響較大;情節(jié)嚴重,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重大。追責方式均區(qū)別對待。
此外,《辦法》還規(guī)定了應當從重、可以從輕、可以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
七、責任追究意義何在?
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利用決策權犯罪和違法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有利于約束權力濫用,制約和預防決策違法,促進行政決策法治化。此外,通過用制度和法律規(guī)范行政主體的決策行為,也是建立責任政府、保障公民權益的迫切要求。
(供稿: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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