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9年05月07日
壓緊壓實職責 形成閉環(huán)責任體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guī)定》,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規(guī)定強調,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以下簡稱督察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堅持問題導向、真督實察、逐層傳導、強化問責,努力形成從黨政主要負責人到其他領導干部直至全體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閉環(huán)責任體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不斷把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
本規(guī)定適用于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察工作。
規(guī)定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對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察工作。地方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組織開展對本地區(qū)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察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在本規(guī)定中統稱“督察單位”。
規(guī)定指出,地方各級黨委履行推進本地區(qū)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履行推進本地區(qū)、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職責。地方各級政府以及政府部門的黨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本單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建設法治政府擺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其分管工作范圍內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職責。
規(guī)定指出,督察工作主要采取書面督察、實地督察等方式進行。督察單位組織開展書面督察,應當要求被督察單位進行全面自查,并限期書面報告情況。督察單位組織開展實地督察,應當深入被督察單位,通過多種形式明察暗訪,了解被督察單位實際情況。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聽取被督察單位以及有關負責人情況匯報;查閱、復制有關制度文件、會議紀要、執(zhí)法案卷等;詢問、約談有關單位和個人;實地走訪、暗訪;對收到的重大違法行政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轉交有關部門,必要時可請有關部門予以協助;其他必要的措施。
規(guī)定指出,每年4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當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同時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每年3月1日之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同時抄送本級督察單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省級以下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向上一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同時抄送上一級督察單位。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上一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舉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情況;下一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