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7年08月30日
格桑先生:今年2月,我的一個朋友貸款,基于彼此間的信任,我為他做了擔保,現(xiàn)在朋友過世了,請問是需要我來還貸款,還是由他的子女來還?
法官解答:首先,您需要明確自己為朋友做的擔保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以下分情況分析:
一般保證責任:若您提供的是一般保證,則應由債務人的遺產先行償還,根據(jù)《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再不足償還的部分,則由保證人承擔。
連帶保證責任:若您提供的是連帶保證,或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的,均屬于連帶保證的情形。根據(jù)《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如果債權人要求您作為連帶保證人先承擔責任,您可以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再向債務人(的遺產中)追償。
另外,您還需要確認您朋友的這筆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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