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10月26日
【案例】樹立誠信訴訟理念——林某某訴陳甲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甲曾是朋友關系,2017年3月,被告以做生意資金短缺為由向原告借款3萬元,并寫下借據(jù)交原告收執(zhí),借據(jù)上載明:借款人“陳乙”,并蓋有“陳乙”字樣的印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3萬元。被告辯稱,借據(jù)不是其本人書寫且借款人名字與其名字不符,不應當承擔借款責任。訴訟中,原告向法院申請對案中的借據(jù)進行筆跡鑒定,法院向被告送達提交鑒定材料通知書,但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內(nèi)提交筆跡檢材,亦未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
康定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從公安機關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信息顯示,被告曾用名為“陳乙”,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與本案借據(jù)上的借款人“陳乙”是同一人是合理的。且原告提出對本案借據(jù)進行筆跡鑒定的申請,以證明本案的借據(jù)為被告所寫,但被告卻不予配合,拒絕提交本人書寫真跡作為檢材,亦未說明正當理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3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訴訟失信人,保障訴訟秩序的正常進行。在訴訟活動中,部分人對誠信價值產(chǎn)生模糊認識,在追求利益、趨利避害等自私心理驅使下,忽視道德和規(guī)范的約束,對個人利益追求失去理性,導致訴訟失信行為屢見不鮮,嚴重危害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本案打擊了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中的違約失信行為,宣揚了誠實守信的訴訟理念,維護了司法秩序,確保司法公平公正。
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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