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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四十四)

甘孜日報    2018年11月21日

[案例] 主動幫工安全需防范——王某訴郭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

2017年某日,郭某使用叉車卸貨時,鄰居王某見其人手不夠,主動過來幫忙站到叉車尾部配重。不料,由于裝載貨物過重,叉車失去平衡,王某從叉車上摔下受傷,導(dǎo)致腰椎骨折。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xié)商卻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郭某稱,王某是自愿過來幫忙的,自己沒有主動邀請,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過失,故不同意賠償。

瀘定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在幫工活動中受傷,郭某作為被幫工人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擅自到叉車上配重,違反安全常識,且對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故王某對自身的損害后果也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責任。最終法院酌定由郭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官點評:

本案中,王某無償幫助郭某,郭某沒有拒絕王某的幫工,雙方形成義務(wù)幫工關(guān)系,故郭某作為被幫工人應(yīng)該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辨別叉車超重情況下自行配重存在的危險,未盡到自己的安全保護義務(wù),對自身所受傷害存在過錯,故應(yīng)自行承擔相應(yīng)的責任。

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但幫助別人的同時也應(yīng)盡到安全注意義務(wù),量力而行。

(瀘定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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