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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四十五)

甘孜日報    2018年12月27日

[案例] 保姆工作時摔傷,雇主是否承擔責任?——黃某訴陳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

2018年初,經熟人介紹,已有10余年家政服務經驗的黃某到陳某家當保姆,負責家里的一日三餐,并打掃室內衛(wèi)生。6月,黃某在擦拭陳某臥室的吊燈時,忘了把小梯子的踏板鎖死就爬了上去,結果一腳踩翻梯子摔了下來,導致左小腿嚴重骨折。陳某急忙把她送進醫(yī)院,并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出院后,黃某以在雇主家做勞務受傷為由,一紙訴狀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萬余元。

雅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陳某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黃某在從事勞務工作時從高處摔下,導致左小腿骨折,雇主陳某應擔賠償責任。同時,黃某作為長期專門從事家庭服務人員,也未盡到必要的謹慎義務,對其自身遭受的傷害亦有過錯,且占主要原因,理應減輕陳某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按照黃某自己負擔60%、陳某承擔40%的責任分配比例,判決陳某賠償黃某各項經濟損失2.4萬元。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谌鍡l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黃某到陳某家做保姆,雙方形成了雇傭關系。黃某在履行雇主陳某指派的打掃衛(wèi)生工作中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陳某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作為一名從事家政服務工作已10余年的黃某,應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在擦拭吊燈時違反常規(guī)使用人字梯,主觀上放任了危險的發(fā)生,也忽視了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黃某本身,其也理應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據(jù)此,法院按照黃某負擔六成、陳某承擔4成的責任分配比例,作出上述判決。

雅江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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