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傳媒網(wǎng) >> 資訊 >> 政策資訊 >> 瀏覽文章

法官解答(十一)

甘孜日報    2017年06月14日

    1.于先生:我兒子大學畢業(yè)后與成都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送他到深圳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培訓期3個月。合同約定如果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訓,就必須為公司服務5年;未完成服務期的,必須交納相應的培訓費用?,F(xiàn)在兒子想離開該公司回康定工作,請問是否需要繳納賠償?

   法官解答:《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小于在培訓結(jié)束后想解除勞動合同,若是無法提出證據(jù)證明有正當?shù)睦碛?,那么應認定為屬于無故不履行服務期的情況,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是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支出的培訓費用。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線郵箱:

43216993@QQ.com


  • 上一篇:法官解答(十)
  • 下一篇:四項扶貧基金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