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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三十一)

甘孜日報    2018年09月06日

【案例】遵守房屋買賣契約精神——扎西夫婦訴李某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17年下半年,計劃結婚的扎西夫婦看中了地處更慶鎮(zhèn)茶馬上街的一套三居室房子。2017年11月16日,在中間人的見證下,扎西夫婦跟房子的主人李某某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并支付了2萬元定金。然而,合同簽訂后,李某某一直借故推脫,不肯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經(jīng)扎西夫婦書面催促,并給出合理寬限期,李某某仍然沒有如約辦理。無奈之下,扎西夫婦將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并賠償違約金12萬元。

德格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被告退還兩原告購房定金2萬元,并按照雙方約定總樓價款838000元的10%支付違約金,即83800元。

法官點評:

本案在于教育、呼吁買賣雙方應遵守契約精神。誠實守法,是現(xiàn)代法制社會的基本法律準則,也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原則。市場交易總有漲有跌,不管房價是上漲還是下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德格縣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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