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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三十二)

甘孜日報    2018年09月06日

【案例】原告缺席法院會如何處理案件——王某訴張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18年7月25日,王某因勞務合同糾紛將張某訴至爐霍縣人民法院,法院定于2018年8月18日開庭審理該案件,并將傳票送達至原告王某和被告張某手中。而到了開庭那天,原告王某卻遲遲未到庭,法官也無法打通王某電話。最終,法官當庭裁定: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法官點評:

為什么本案按原告撤訴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本案中,王某屬于經(jīng)傳票傳喚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因此,法院可以按王某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案件為什么還要收取訴訟費?為什么要減半收取?根據(jù)《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以調(diào)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币虮景笧榘闯吩V處理案件,故應收取原告一半的訴訟費用。所以,提醒訴訟當事人要謹慎行使和珍惜自己的訴訟權利。

爐霍縣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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