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2年12月06日
本網(wǎng)訊 11月29日,康定市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沒收違法所得,處相應罰金。
2020年6月以來,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承包經(jīng)營移動營業(yè)廳的工作便利,在為他人辦理手機卡時,將多名被害人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發(fā)送至收買個人信息的微信群獲取相應報酬。2021年7月6日,康定市公安局折東刑警中隊接到通報,立即將汪某某傳喚至刑警中隊進行詢問,汪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州公安局對汪某某手機進行電子數(shù)據(jù)檢測,汪某某在36個微信群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千余條,共計獲利人民幣8千余元。
該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汪某某未經(jīng)他人許可,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然買賣、提供個人信息,導致眾多不特定人員的信息遭受侵害,擾亂個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作出以上判決,并要求汪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近年來,公民對推銷電話、詐騙電話轟炸不勝其擾,信息泄露情況不容忽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后,該案是康定市法院辦理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通過對該案的審理,彰顯了該院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為做斗爭的堅定決心,進一步織牢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網(wǎng),同時也加強了對相關從業(yè)人員的警示教育作用,實現(xiàn)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桑雨夢 巴拉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