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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正式頒布實施

甘孜日報    2021年04月22日

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并于同年開始《條例》的起草工作。

經(jīng)3次討論修改,1983年3月形成了《條例》初稿。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頒布后,州人大常委會又對《條例》初稿進行了修改,形成《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送審稿)》,在多次修改的基礎(chǔ)上,1985年5月17日、1986年4月5日兩次報州委批復(fù)。1986年6月4日,甘孜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7月12日,經(jīng)四川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準(zhǔn)正式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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