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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律與文學的關聯(lián)性

本站原創(chuàng)    2017年07月28日

    ■張巍

    相信無論在生活、學習和工作中,我們時時刻刻都離不開法律和文學。那么,什么叫做法律呢?法律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包括法令條例、決議、指示等。什么叫文學呢?文學是以語言文字為手段,抽象地反映客觀現(xiàn)實的一種藝術,包括小說、詩歌、散文等。

    法律與文學雖然隸屬于不同的學科,但兩者具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同樣是以人為本,關注人,關注社會生活。法律是用抽象思維進行的文學,文學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創(chuàng)造出來的。我們說法律創(chuàng)造了文學,是因為法律故事成了文學素材的源泉;說文學修飾了法律,是因為文學貫穿于錯綜復雜的案件情節(jié)的始末。文學不僅能陶冶我們的情操,還能使枯燥無味的法律變得更加嚴謹,更加準確,更加人物化,更加豐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歷史意義和社會現(xiàn)實意義,更加符合國家法治的要求。將法律與文學放在同一層面上去探討二者的關系,具有極大的提高拓展研究層次的空間,讓人耳目一新,不僅為文學發(fā)展注入了新鮮血液,也為法學發(fā)展增添了活力。

    作家在創(chuàng)作時要嚴格規(guī)范作品中所涉及的人物不去侵犯真實人物的權益,即便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惡的時候,也不會觸犯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與文學的緊密聯(lián)系,二者都涉及解釋、敘事、閱讀、書寫與表達,都是語言、故事和人類經(jīng)驗的交匯。我們可以將文字帶入到法律秩序的探究,正義與非正義的討論之中,從而將法律與文學巧妙地聯(lián)系和統(tǒng)一起來。文學研究有助于法律屬性的研究,文學思想洞見了實踐法律中的人文主題。運用文學手法可以使法律和判決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

    文學的思維孕育了法律的真實,孕育了法律呈現(xiàn)形式的純真,在這一點上文學拯救了法律。我們今天談論依法治國,實際上多年以前魯迅先生就想到了文學救國的良策。文學不僅拯救人也拯救國家,法律不僅治理人也治理國家。一國要發(fā)展,離不開法律與文學的發(fā)展,文學名著為法律的各種人文價值提供了最好的描述。文學與法律的研究既注重文學的人性和藝術性,又注重法律的科學性、應用性和法制的社會性,文學作品存在的法律價值使得文學成為法律研究的新的載體。

    文學由情而發(fā),人的感情世界是深奧的,豐富的,相互牽制的;而法律是人的行為規(guī)范,它具有明確性、規(guī)范性和相對穩(wěn)定性。文學是有情的,情于人與人之間產(chǎn)生,在情節(jié)中得到最深徹的展露;而法律更是有情的,一個社會之所以需要法律,為的就是要保護絕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文學以人為本,關注人,關注社會生活;法律保障人的權益,同樣關注人,關注社會生活。許多人認為法律與文學之間存在矛盾,但我認為,我們無論從文學的眼光看問題,還是用法律的眼光看問題,關注人性,以人為本,這便應該是文學和法學的共通之處。文學對于正義的崇尚,對于邪惡的鞭撻,對于人文價值的參悟,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只有在深刻領悟人性的前提下,制定出來的法律規(guī)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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